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举例】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施加征的规定,对所得高的提高税负,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释义】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任何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加税收,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神圣不可侵犯。

四、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
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释义】

例如我们常说的房价阴阳合同,演员的阴阳合同,税务机关有权进行重新核定,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认定为存在偷税行为。

五、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释义】

与上面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互相映衬,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六、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

从2009年5月起,我国开始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5%。假定在2010年,某卷烟批发企业被查出其2008年隐瞒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如果该企业被追征了5万元的消费税,这样处理,违背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2009年5月以前发生的销售额按照原法规定是不征消费税的,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七、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八、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九、总结

可以总结为如下2点:

  1.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举例】——如“税收不溯及以往”
    【程序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2.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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