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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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三)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 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2.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3. 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
  4. 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
  5. 改变产权关系的;
  6. 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3.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4. 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 开立银行账户;
  2.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 领购发票;
  5.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 办理停业、歇业;
  7.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2 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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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了解纳税人应报送的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应该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 自行申报
  2. 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 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 代理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 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PS: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

正常情况下:税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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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 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 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 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 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7. 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若要终止:
  8. 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 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 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 筛选评估对象
  3. 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4.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 维护更新税源管理信息,为税负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 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3. 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 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 约谈纳税人。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 实地调查核实
  4.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 作出评估分析报告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PS:目前税务机关的系统越来越强大了,纳税评估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样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
  2. 查定征收;
  3. 查验征收;
  4. 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 代扣代缴;
  6. 代收代缴;
  7. 委托代征。

PS: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注意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1. 查账权
  2. 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4. 询问权
  5. 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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