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除了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责任人: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1.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责任人: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业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1. 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2. 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3. 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4.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6. 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责任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简答题】(2009年)某省国家税务局拟在2008年8月~10月对超市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08年7月底前自行或者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及补缴税款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08年4月17日某县综合超市的相关人员找到诚信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某,要求对综合超市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检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王某个人。
  按照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王某及其辅助人员于2008年4月22日对综合超市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超市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且数额巨大,超市负责人要求王某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上述事项不予反映。
  问题:
1.王某能否代综合超市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
2.此项业务王某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3.对综合超市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王某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编号1758010206]
  『正确答案』

  1. 王某可以代综合超市撰写自查报告,这属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范围中的“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业务。
  2. 王某个人不可以收款,注册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3. 委托人示意注册税务师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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