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主要规定:

  1. 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只能扣除生计费用,即2000元/月。
  2. 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3.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 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5.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二、适用税率

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其他规定

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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