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意:
(1)注册税务师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税务机关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注册税务师不能违返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代办。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重要)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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