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查账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查账征税方式对计税所得主要规定:
- 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扣除生计费,2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 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一律不能扣除。
- 经营与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或比例。
-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均不能税前扣除。
- 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经营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 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 兴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于年终汇算清缴时,采用以下步骤:
- 汇总其投资经营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
- 按汇总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此金额水平确定税率计算整体应纳税额;
- 将整体应纳税额按各企业经营所得占整体经营所得的比重分配,算出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 计算各企业应补缴税款。
查账征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核定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 核定征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其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张某在市区投资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张某选择在A企业扣除生计费。
2010年,其A、B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A企业为装饰装修企业,年终决算前
账面销售收入1000000元,
利润-70000元,
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开支成本费用包括支出张某:
每月工资6200元、
支付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
业务招待费10000元、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00元。
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收入500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B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150000元,要求其按2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要求:计算AB两企业应预缴纳税额及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 调整收入补缴营业税 : 50000×3% = 1500(元)
- 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500×(7%+3%) = 150(元)
- 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 6200×12 = 74400(元)
- 支付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 (1000000+50000)×5‰<10000×60% , 调增应税所得金额为10000-(1000000+50000)×5‰=10000-5250=4750(元)
- 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70000+50000-1500-150+74400+6000+4750+8000-24000=47500(元),
-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47500×30%-4250=10000(元)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20%=37500(元)
-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7500×30%-4250=7000(元)。
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47500+37500=85000(元)
- 汇总应纳税额=85000×35%-6750=23000(元)
- A企业应纳税额=23000×47500/85000=12852.94(元)
- A企业应补税=12852.94-10000=2852.94(元)
- B企业应纳税额=23000×37500/85000=10147.06(元)
- B企业应补税=10147.06-7000=314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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