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说明】

免、抵、退税,这里涉及到关税,下期分享时进行展开

二、 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63)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P63)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P64)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规则运用的适用对象: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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