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一、居民纳税人

承担纳税义务: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二、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 在我国无住所
  2. 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举例】
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09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0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09年和2010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三、征税范围

3.1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 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重点辨析】

  1. 辨析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2. 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a. 独生子女补贴; b.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 托儿补助费;
    d.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 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
  4. 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3.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重点辨析】 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此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出租车归属为个人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这里特别注意出租车和网约车对于驾驶员从事客运行为税务认定的区别。

【重点辨析】 辨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3.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重点辨析】 注意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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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承包收入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经营成果; 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还规定每年要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正确税务行为】

张某取得的承包费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费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4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重点辨析】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 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雇员取得上述待遇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重点辨析】实际演员收入应属于个人劳务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也就是目前最高档45%。

3.5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重点辨析】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举例】下列属于稿酬所得的项目有(C)

A.记者在本单位刊物发表文章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书画家出席笔会现场泼墨书写取得的收入

3.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

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7 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8 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9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重点辨析】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1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11 其他所得

具体体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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