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二、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四、 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解释】
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4.1 股票转让所得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 个人转让限售股;
-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4.2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换购住房的住房保证金的规定: 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3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4.4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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