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举例】中国公民肖某2011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10年的年终奖金36000元。肖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计算过程:
36000/12=3000
(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速算扣除数是125元
。
肖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00)*10%-25+36000*15%-125=55+5275=5330(元)
当月工薪2800元扣除生计费后(2000)依规定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计税55元;
36000元一次性奖金除12算出月平均奖金3000元,不扣费用直接对应税率15%,36000*15%-125=5275(元)
,再将两者税额相加。
【注意】2011年税前扣除数为2000,2018年10月1日期提高至5000元
三、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举例】
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10年的年终税后奖金5760元。
李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00)* 10%-25=55(元)
税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5760/12=480(元)
第一次查找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
第二步:换算成含税一次性奖金=(5760-25)/(1-10%)=6372.22(元)
第三步:6372.22/12=531.12元
,第二次查找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
第四步:6372.22* 10%-25=612.22(元)
验算:税后奖金+税=税前奖金 5760+612.22=6372.22
当月共纳个人所得税55+612.22=667.22(元)
四、限制性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 年终加薪
-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 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五、 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
5.1 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 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 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 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 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 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5.2 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
-
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上海平均工资7132*3以内的一次性补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1】
2011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张三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 计算免征额=
2万元 * 3=6(万元)
-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 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0年-2000=2000(元)
- 应纳税=
(2000* 10%-25)* 10=175* 10=1750(元)
【举例2】
2011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6年的李四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李四该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 计算免征额=
2万元*3=6
-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2年-2000=1333.33(元)
- 应纳税=
(1333.33*10%-25)*12=108.33*12=1300(元)
。
六、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特别说明】
第一,对于公司雇员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计税规定不同。我们教材收录的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二,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
第三,单独计算税额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举例】
某企业员工小李月薪5000元,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小李在企业工作自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须履行工作义务8个月,则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20000股。2010年8月小李得到期权时不对此行为纳税;2011年3月小李行权时,该股票市价每股2.5元。
小李月薪和行权所得都各自按照工资薪金纳税:
小李5000元月薪应纳税:(5000-2000)* 15%-125=325(元)
小李股票行权所得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1)=30000(元)
应单独计算税额=(30000/8*15%-125)*8=3500(元)
小李当月共纳个人所得税=325+3500=3825(元)
七、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
-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
- 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在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按实际工资纳税。
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 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归纳与说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归纳与说明】
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我国纳税。 在境外为履行在我国工作职责的所得也应在我国纳税。
【归纳与说明】
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 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 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 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感谢您对本文的关注,如需要及时收到凤凰牌老熊的最新作品,或者有相关问题探讨,请扫码关注“凤凰牌老熊”的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里留言或者回复,可以尽快处理,谢谢。
本文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本文来自 微信公众号“凤凰牌老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