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一)可扣除的财产损失
这部分内容比较繁杂,特将其中容易混淆项目的损失项目、损失原因、确认损失额度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资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1.对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采取“正列举”:(重要)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和审批决定日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具决定;省以下机关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在不超过省级时限的范围内确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其他重要规定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重要)
①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④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⑥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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