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提示】征管法适用范围有两方面的肯定不属于和两个税种的不确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和部门
三、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具体总结为如下表格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总结如下:
四、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对财会制度的管理要求有两个备案和一个文字使用要求。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2.延期申报管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提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
六、税款征收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注意税款优先原则,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税款优先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七、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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