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1.1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纯所得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分为两大方面三个具体分类。
- 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
- 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
具体分为三类:
-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 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 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1.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的。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2.1 居民纳税人
承担纳税义务: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 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居住时间标准:
-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2 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 在我国无住所
- 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举例】
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09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0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09年和2010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2.3 征税范围
2.3.1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 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重点辨析】
- 辨析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 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a. 独生子女补贴; b.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 托儿补助费;
d.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辨析区分内部退养与法定退休的不同 ;
- 辨析区分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再任职收入的不同;
2.3.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重点辨析】 辨析出租车归属是否为个人,以此判断驾驶员从事客运所得的征税项目。
出租车归属为个人的——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
-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这里特别注意出租车和网约车对于驾驶员从事客运行为税务认定的区别。
【重点辨析】 辨析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与非生产经营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项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3.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重点辨析】 注意按照登记和分配的不同情况,区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举例】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承包收入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经营成果; 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还规定每年要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正确税务行为】
张某取得的承包费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费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3.4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重点辨析】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 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雇员取得上述待遇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重点辨析】实际演员收入应属于个人劳务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也就是目前最高档45%。
2.3.5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重点辨析】以是否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举例】下列属于稿酬所得的项目有(C)
A.记者在本单位刊物发表文章取得的报酬
B.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
C.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
D.书画家出席笔会现场泼墨书写取得的收入
2.3.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
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3.7 利息、股息、红息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链接】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3.8 财产租赁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3.9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 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重点辨析】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别人作品手稿或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都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3.10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3.11 其他所得
具体体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
三、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1 适用税率一览
税率 | 适用情况 |
---|---|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 工资、薪金所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5%~35%的五级累进税率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
20%的比率税率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3.2 减征和加成征税规定
- 【减按低税率征税的特例】 个人出租居住房屋——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 【税额减征】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税额加征】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3.3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解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也需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说明】之前新闻发的LP合伙人的至暗时刻文章,其实个人所得税已经明确规定按照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纠正,有权进行税费进行补征补缴.
3.4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
-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其他扣除
按照最新个人所得税法税延养老保险、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上限为月工资的6%或者绝对值1000元.
实际税延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个人减税,增加养老所得的一种政策红利,通过各种精准计算,原先承受的税费越高,享受的税延政策红利越多.通过合计计算可以得到这个表格。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4.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4.2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 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举例】中国公民肖某2011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10年的年终奖金36000元。肖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计算过程:
36000/12=3000
(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
,速算扣除数是125元
。
肖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00)*10%-25+36000*15%-125=55+5275=5330(元)
当月工薪2800元扣除生计费后(2000)依规定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计税55元;
36000元一次性奖金除12算出月平均奖金3000元,不扣费用直接对应税率15%,36000*15%-125=5275(元)
,再将两者税额相加。
【注意】2011年税前扣除数为2000,2018年10月1日期提高至5000元
4.3 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第一步: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第三步: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第四步: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举例】
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10年的年终税后奖金5760元。
李某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00)* 10%-25=55(元)
税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5760/12=480(元)
第一次查找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
第二步:换算成含税一次性奖金=(5760-25)/(1-10%)=6372.22(元)
第三步:6372.22/12=531.12元
,第二次查找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
第四步:6372.22* 10%-25=612.22(元)
验算:税后奖金+税=税前奖金 5760+612.22=6372.22
当月共纳个人所得税55+612.22=667.22(元)
4.4 限制性要求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 年终加薪
-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 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4.5 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
4.5.1 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 12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 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 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 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 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 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4.5.2 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
-
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上海平均工资7132*3以内的一次性补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1】
2011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张三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 计算免征额=
2万元 * 3=6(万元)
-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 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0年-2000=2000(元)
- 应纳税=
(2000* 10%-25)* 10=175* 10=1750(元)
【举例2】
2011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6年的李四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李四该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 计算免征额=
2万元*3=6
- 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60000)/12年-2000=1333.33(元)
- 应纳税=
(1333.33*10%-25)*12=108.33*12=1300(元)
。
4.6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特别说明】
第一,对于公司雇员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计税规定不同。我们教材收录的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二,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
第三,单独计算税额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举例】
某企业员工小李月薪5000元,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小李在企业工作自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须履行工作义务8个月,则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20000股。2010年8月小李得到期权时不对此行为纳税;2011年3月小李行权时,该股票市价每股2.5元。
小李月薪和行权所得都各自按照工资薪金纳税:
小李5000元月薪应纳税:(5000-2000)* 15%-125=325(元)
小李股票行权所得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1)=30000(元)
应单独计算税额=(30000/8*15%-125)*8=3500(元)
小李当月共纳个人所得税=325+3500=3825(元)
4.7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
-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
- 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在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前提下,按实际工资纳税。
4.8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首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要明确工资薪金的来源地与支付地是可能存在差异的。 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归纳与说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归纳与说明】
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我国纳税。 在境外为履行在我国工作职责的所得也应在我国纳税。
【归纳与说明】
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 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 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 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5.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1-20%)
关于“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2 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其具体办法是:
-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
-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举例】
某演员一次获得表演收入60000元
,其应适用于加征5成
的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 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 * 30%-2000=12400(元)
5.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 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 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4 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解释】
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王某为某大学会计教授,2010年9月在本职工作之余替A单位咨询取得收入5000元,付给中介人500元;到B学校讲学4次(讲学共5次,当年10月再讲学1次)。每次收入均为2000元。合同注明讲学收入为税后收入
咨询收入不能减除付给中介人的费用,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
到B校讲学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9月和10月分别计算。 9月讲学应纳税所得额=2000×4×(1-20%)÷[1-20%×(1-20%)]= 2000×4×(1-20%)÷84%=7619.05(元)
讲学应纳税额=7619.05×20%=1523.81(元)
9月合计纳税=800+1523.81=2323.81(元)。
六、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6.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关于“次”的规定, 以稿酬所得为例,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a.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c.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d.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e.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点提示】请大家重点关注关于“次”的计算方法, 尤其群里不少童鞋正在写出打算出版的。
6.2 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
6.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 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举例1】
作家马某2007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杂志发表与晚报连载视为两次稿酬;
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50×10×(1-20%)×20%×(1-30%)=924(元)。
【举例2】
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15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5000)×(1-20%)×20%×(1-30%)=2016(元)。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
7.1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7.2 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7.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特别提示】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和减征规定。
八、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8.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8.2 适用税率
-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 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 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9.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9.2 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9.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9.4 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计算规定
【解释】
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9.4.1 股票转让所得
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 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 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 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 个人转让限售股;
- 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 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9.4.2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换购住房的住房保证金的规定: 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9.4.3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9.4.4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几个特殊规定:
-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 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0.2 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
11.1 偶然所得的计算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11.2 适用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br>(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其他所得的计税规定
12.1 目前明确的具体项目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12.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12.3 适用税率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2.4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13.1 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出界定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3.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之和。 必要费用的减除为每月2000元。
13.3 适用税率
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3.4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5 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交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交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十四、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14.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主要规定:
- 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扣除,只能扣除生计费用,即2000元/月。
- 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14.2 适用税率
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4.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 4.其他规定
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其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
十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问题
分为查账征税方式和核定征税方式。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
15.1 查账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查账征税方式对计税所得主要规定:
- 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规定标准扣除生计费,2000元/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 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不是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经营费用混在一起的,并且难以划分的,一律不能扣除。
- 经营与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税务机关核定其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的数额或比例。
-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均不能税前扣除。
- 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经营两个以上企业的,不能跨企业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 从业人员工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 兴办两个以上独资企业,于年终汇算清缴时,采用以下步骤:
- 汇总其投资经营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
- 按汇总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此金额水平确定税率计算整体应纳税额;
- 将整体应纳税额按各企业经营所得占整体经营所得的比重分配,算出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 计算各企业应补缴税款。
查账征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2 核定征税方式的计税规则
- 核定征税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法。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纳税人,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其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
张某在市区投资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张某选择在A企业扣除生计费。
2010年,其A、B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A企业为装饰装修企业,年终决算前
账面销售收入1000000元,
利润-70000元,
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开支成本费用包括支出张某:
每月工资6200元、
支付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
业务招待费10000元、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00元。
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收入500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B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150000元,要求其按2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要求:计算AB两企业应预缴纳税额及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 调整收入补缴营业税 : 50000×3% = 1500(元)
- 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1500×(7%+3%) = 150(元)
- 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 6200×12 = 74400(元)
- 支付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 (1000000+50000)×5‰<10000×60% , 调增应税所得金额为10000-(1000000+50000)×5‰=10000-5250=4750(元)
- 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70000+50000-1500-150+74400+6000+4750+8000-24000=47500(元),
-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47500×30%-4250=10000(元)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20%=37500(元)
-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7500×30%-4250=7000(元)。
年终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47500+37500=85000(元)
- 汇总应纳税额=85000×35%-6750=23000(元)
- A企业应纳税额=23000×47500/85000=12852.94(元)
- A企业应补税=12852.94-10000=2852.94(元)
- B企业应纳税额=23000×37500/85000=10147.06(元)
- B企业应补税=10147.06-7000=3147.06(元)
十六、税收优惠
- 减税项目
a. 残疾、孤老、烈属所得;
b. 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非居民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十七、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举例】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0年收入情况如下:
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 甲国限额=12000×(1-20%)×20%=1920(元),实际缴纳1800元,应补税120元。
- 乙国限额=60000×(1-20%)×20%=9600(元),实际缴纳12000元,不必补税。
十八、征收管理
【注意】最新税法最终可能按照年度进行重新汇缴计算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 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征税的其他所得。
- 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链接】
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对扣缴义务人将依《征管法》规定予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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