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老师税务知识分享第二波,进项税和销项税。

一、分享主题

1. 销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重点】我们最终购买商品的零售价=销售额+销项税=销售额*(1+销项税率),因此我们还原销售额的方法为零售价格(实际支付价格)/(1+销项税率)

1.1 销售额的具体情况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包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重点】例如我们购买空调,空调需要额外支付安装费,那么销售额需要包含空调销售和安装空调人工费合并计算总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疑点归纳】
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若干种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重点】各类电商打折,捆绑销售,营销运营的小伙伴请重点记忆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重点说明】啤酒玻璃瓶押金、光明牛奶瓶押金等等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重点释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买一份苹果,送一个生梨,而这个生梨视同销售行为

2、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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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我们大致大致总结为4种情况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种情况:

【重要提示】(1)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是按规定的发票、凭证上的规定项目所列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计算抵扣时的计算基础不必进行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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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重点】企业装修办公司的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平时团队建设吃饭的钱不得抵扣增值税、员工福利高温采购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买了一箱苹果计划生产苹果汁,苹果烂了,最终未能生产出苹果汁,该部分腐烂部分的进项税部分不得抵扣
【相关链接】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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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这批材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特别归纳】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毁损,账面成本12465元(含运费465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465-465)×17%+465÷(1-7%)×7%=2040+35=2075(元)。
由于运输费465元是按7%扣除率计算过进项税后的余额,所以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重点关注】运费部分也需要进行还原抵扣,不能遗漏计算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管理不善毁损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20000×60%×17%=2024(元)。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注意】百度外卖平台的渠道商返利、支付宝外包机构的返利等均需要冲抵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取得的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的办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返利部分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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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4.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4.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平时我们常去的小饭馆、小餐饮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小饭店以不开具发票来实现逃税

5.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做电商销售的童鞋,要注意不同税率的区分计算,。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否则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二)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买空调连带空调安装,买电脑连带电脑维修等

【案例1】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兼营运输业务)销售机械收取机械款(含税)20000元,给其他单位运货收取运费200元,并为此业务购买汽油,则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金为20000/(1+17%)×17%=2905.98(元),兼营收取的200元运费缴纳营业税。在此种情况下,制造机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购买运输汽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案例2】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兼营行业咨询)销售机械收取机械款(不含税)200000元,给其他单位做行业咨询收取咨询费4000元,为生产机器和咨询发生电费,发票注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进项税1020元,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金为200000×17%=34000(元),兼营收取的4000元咨询费缴纳营业税。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电费中用于制造机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用于咨询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可抵扣进项税=1020×200000/(200000+4000)=1000(元);不可抵扣进项税20元。

【案例3】某制药厂5月采购原材料发生进项税2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3万元,难以划分征免用途的进项税8万元。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4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1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8×[10÷(40+10)]+3=1.6+3=4.6(万元)。

6. 进口货物征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一旦进口,不分产地、用途、来源,均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特殊情况除外。
【补充】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异同:
共同点:两头在外。进口的时候均实行保税政策(海关暂不征税)。
不同点:来料加工进来的料是不需要付钱的;进料加工材料进来要付钱。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意】(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计算

7. 出口货物退(免)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7.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说明】免、抵、退税,这里涉及到关税,下期分享时进行展开

7.2 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63)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P63)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P64)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规则运用的适用对象: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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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A

Q1:请问类似苹果手机那种,到底是在国内组装好了出口的时候收税的,还是去美国装了系统后,再进口进来的时候 进行收税呢?
BZ:有一家小饭店,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消费100元送一听可口可乐,少交了税费;
按照不同环节收税,富士康负责组装,采购是美国总部采购,采购先计算关税,然后计算增值;如果在国内销售,增值税不得抵扣,如果运回美国,属于来料加工,按照免抵退规则计算;比较复杂的,这个可以等下期的分享,我会讲的慢一些,拆分的细一点。

Q2:听说汇率跌是用来抵消美国的关税,加强美元购买力,那对于做出口的公司来说,国内的关税会有什么影响?关税收多还是少?
BZ:部分减少,部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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